根据《通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分三种情形: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的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对其他事项的投诉,可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其他事项的投诉,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投诉受理前,可以责令招标人核查。招标人核查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限。
《通知》明确,招标人收到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核查,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对责令核查事项的答复应抄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在与可能中标的投标人就补偿相应投标成本损失达成一致并补偿后,可以选择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原投标人均不得参加投标。对招标人书面答复不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该招标项目监管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通知》明确,投诉受理后,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的核查情况、答复情况的书面说明。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涉及串通投标的,招标人还应提交未参与围标串标的书面承诺。书面说明和承诺应当经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处理过程,招标人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询问,配合调查。
《通知》强调,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经查实后,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 号)认定为建筑市场B级不良信用信息。
另外,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项目多次发生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将有关投诉情况抄送招标人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在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