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城市更新有关要求,推动腾退空间和低效楼宇改造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2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腾退空间和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发布《关于加强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好《关于加强腾退空间和低效楼宇改造利用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试行)》,提升老旧厂房及设施等存量产业空间要素资源配置效率,为本市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充分和有效的空间载体,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3000平方米的老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项目改造后发展以下业态:文化、金融、科技、商务、创新创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等高精尖产业。
1.对于核心区,严格落实《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 划(街区层面)(2018 年—2035 年)》确定的方向,在“双控四降”前提下,鼓励发展改善民生的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有助 于弘扬中华文明典范区建设的文化产业以及符合规划定位的现代服务业。
2.对于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城市副中心,支持发展文化、金融、科技、商务、创新创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等高精尖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新业态。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应当明确申请支持方式。
1.投资补助。对于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
2.贷款贴息。对于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 2年的贴息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5000万元。
第四条 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主动性,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全程网办。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立项原则上均采用区级备案制,符合《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 年本)》的按现行要求执行。
第五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后、竣工前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基本建设条件、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征求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审核批复。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文件:
1.项目属地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申请资金支持的请示及初审意见;
2.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 70%。第二批为项目交付后一年内,经评估符合以下条件中 2 条及以上的(其中第 1 条为必选项),拨付剩余 30%资金。
1.项目改造后综合节能率达到 15%及以上。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项目,应当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 40% 的面积安装太阳能光伏,供暖采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气源热泵等方式。
2.入驻企业符合引导产业方向,且改造后入驻率不低于70%。
3.落地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引入行业龙头企业或区政府认定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委开展项目征集和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 2 次,统一征集、集中办理。
第八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结合实际,加强项目属地管理,负责本地区老旧厂房及设施改造升级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监督等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发展业态等进行严格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审计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绿色低碳改造、产业准入以及材料真实性、持续开放运营、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及招投标制度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等相关内容进行承诺。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等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优惠补贴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